2006年3月2日 星期四 下午19:47

為了遺失物如何處理的事情,上禮拜我還特別查了法律條文。

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認領者,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,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,應將其物返還之。前項情形,拾得人對於所有人,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。

民法第806條 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,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,而存其價金。

民法第807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。

查過了條文,卻還是不甚瞭解,所謂的自治機關包含「學校」嗎?學校有權拍賣嗎?學校又有權將拍賣後的金錢捐出去嗎?對於行之有年的傳統,在一般認知中,是如此的天經地義,但牽涉到法律問題,就讓人遲疑了,我把這個問題丟到yahoo知識問問看。

暫時撇開法律問題不論,對於如何提高認領率反而是我在乎的,這學期將於每月結束之後,將拾遺物拍照公告,希望藉由照片的公布,讓認領率可以提升,但是開學時將上學期的拾遺物公告到現在快一個月了,順利認領回去的物品依舊寥寥無幾,恐怕要改造的是小朋友的心態問題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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