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8月28日 星期一 下午20:18

六月廿七日,九十四學年度最後一次部務會議時,汪老師提出了新竹市教師會的資料,希望撤除老師在校外的導護工作。幸好之前研習有認識陽光和科園的生教組長,趕緊詢問他們的因應之道,然後思考下學年我們學校的導護制度應該怎麼走。

八月廿一日,新任主任問我這件事情如何處理,我雖然有些想法,不過還需要跟新任訓導討論才能定案,很快的,廿二日學校突然說星期五要召開交通委員會,主要議題就是討論新的導護制度問題,廿三日和訓導討論,訓導一度有和雙語部相同作法的念頭,先排再詢問,不過,仔細分析與沙盤演練之後,我們還是決定先問再排,同時趕緊召集義工家長,廿四日,我把交通導護志工實施辦法七頁的實施辦法完成,希望很快的讓這項措施有制度的在短時間內上軌道,也希望趕緊獲得學校的支持,廿五日的交通委員會,校長先看過了我的計畫,整個討論過程也在計畫已經出爐之下,非常順利流暢,相關的教師福利,包括自願參加的老師(含實習老師)有記功嘉獎的鼓勵,有導護費的支領,實習老師和家長還有特別保險的保障。

不過,以上這些並不足以吸引老師們自願擔任交通導護工作,畢竟每次35元的導護費太過微薄,記功嘉獎對於我們學校的老師而言,一點用都沒有,因此和訓導組又出了一招,那就是擔任交通導護一週可以抵校內導護一週,而且先報名先選日期,這一招果然有用,廿八日的部務會議開完十分鐘左右,一學期的交通導護都認養完了,還有人陸續來詢問,只能下學期請早了,有了老師的支持之下,就可以無後顧之憂了,下一步,就要把義工爸媽交通團組起來才行!只是什麼樣的誘因才能讓他們來報名呢?

部務會議中,汪老師又提到校內導護二在放學時,需要帶學生路隊到校外,這是否又違反教師不負責校外導護工作之原則?會後和訓導討論,訓導認為導護二不帶學生過馬路,只是看著學生過馬路而已,應該仍算校內導護,只是這樣的認定很不明確,下午打電話詢問新竹教育局和新竹教師會,想瞭解新竹市的作法與認定。

新竹市教育局社教課回應,有些學校的老師(尤以低年級老師)也會因為沒有定點導護人員,所以帶著班級小朋友走出校門口過馬路才回來,因此這樣的情形,應該不會被歸類為交通導護,老師應該也不會因為這樣的順便而要求有交通導護的記功嘉獎。新竹市教師會則回應,他們的認定就是教師不帶學校到校外,在校外無法是否帶孩子過馬路或只是在旁邊看,都會牽扯到責任問題,因此他們認定教師就是負責校內工作。

很明顯的,一邊是幫行政說話,一邊幫一般教師說話,但無論哪一邊,最後的結論都是新竹市沒有共同的共識,只要學校內的老師認同即可,那麼,我們學校要偏向哪一邊呢?

實驗實驗,名為實驗,如不能走在其他學校的前端,怎叫實驗學校?為求老師福利,毅然決定朝不需帶學生出校園為努力方向,但是介壽路路口的過馬路問題仍然要解決,下午三點五十分到關東派出所,企圖尋求警察的支援,看能不能放學時間出來幫學生看交通,得到的回應是「派出所人員有限,難以每天配合,有空願意出來幫忙看」,算是有點曙光,警員又告訴我可以尋求市警局交通大隊的協助,看能不能排進他們的勤務範圍,心想有希望就好,明天打電話給交通大隊試試看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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